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同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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