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彩礼如何确定数额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减少的数额一般确定为彩礼总额的10%至50%之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二、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
关于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这一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彩礼用途既有可能是同居当事人所用,也有可能为双方家庭所用。所以说,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的行为。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人民法院对此,可不予采信。
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中,是可以列直接给付人为案件当事人,实际收受人为返还彩礼义务人,此时,不仅限于男女当事人,还可以列男女方的收受彩礼的亲属;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因离婚诉讼中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如果彩礼的实际给付和收受并非男女双方本人,而是其近亲属,那么离婚诉讼中仅列男女双方为收受和彩礼返还义务的当事人即可。
三、存在生活困难法定情形的认定
如果双方登记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便离婚,此时一方如果存在生活困难情形,则可以支持返还部分彩礼,但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返还彩礼需达到何种程度?
在这个问题上,最高院法官认为,确定生活困难,采纳客观标准,如果给付人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则应认定为生活困难,此外,应不再将生活困难的原因限定为给付聘金所致。也就是说,如果给付人出现生活困难,即便不是彩礼支付导致,离婚时仍然可以要求返还,并不把生活困难的原因只限定在彩礼给付。江苏高院在生活困难认定这个问题上,也认为这个“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为前提。即彩礼的给付,使得给付人的生活与给付之前发生巨大的变化,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生活变得困难的,即使结婚后又离婚的,也应当返还彩礼。
总之,这个生活困不困难不能跟自己比,而应该跟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相比。
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法院才会支持返还彩礼。但返还彩礼就是全部返还吗?返还彩礼如何确定数额?这些都是当事人比较关注的问题,此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后,方能酌情考虑返还比例问题。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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