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营业性娱乐场所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接到全部材料后应予以审核,属于市公安局审核的,初审合格后报市公安局审核:
(一)审核书;
(二)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复意见;
(三)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四)场所的房产使用证明、房屋安全证明、场所平面结构及方位示意图;开办电子游艺的场所要提交场所内设置的机器类型、数量及设置摆放示意图;
(五)场所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的简历和任命书;
(六)场所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无学校、医院、机关等单位的证明;
(七)场所内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应急措施、方案;
(八)有关部门出具的场所内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证明(指迪斯科、歌舞大厅等场所内的特种设备);
(九)从业人员登记表;
(十)保安公司出具的保安人员招聘使用情况材料;
(十一)有关部门出具的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
(十二)公安机关认为应予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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