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问题上,如遇受害者未能得到应有的理赔或与保险金额支付产生纠纷的状况,受害者有权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进行诉讼。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下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概不负责赔偿:
1.在机动车损失险种范畴内,由于未找到第三责任方导致的应当由其赔偿的事项;
2.因为违反了安全装载规定而额外增加的费用;
3.被保险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以自行协商的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却无法证明事故原因的情况;
4.在投保时已指定驾驶人员,然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由非指定驾驶人员使用所导致的额外费用;
5.在投保时已经约定行驶区域,但保险事故却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之外所导致的额外费用;
6.由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过多次保险赔偿而额外增加的费用。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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