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运输车辆为少交费、税而“大车小标”(即大吨位车辆办理小吨位车的手续),可没想到,钱少交了却留下诸多隐患。不久前,苏州一“大车小标”的货车车祸后遭保险公司拒赔,车主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10万余元,但最后还是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车祸
引发保险纠纷
1999年1月,平某购买一辆东风牌货车,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1990千克,挂靠苏州通通公司。1999年2月,平某与通通公司签订车辆代理协议,约定平某购买的车辆由通通公司代理,第三者责任险由通通公司代办,费用由平某承担。2000年1月19日和21日,通通公司两次代平某投保该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共20万元,并按该车行驶证上反映的情况缴纳了保费。
2000年8月1日,原告平某驾驶该车装载3115千克货物,在昆山市昆嘉路口与何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擦撞,造成何某和后座乘员倒地受伤,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昆山市交警大队认定,平某在该起事故中驾驶超载车辆,观察不清,应负主要责任。平某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万余元。事后,平某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其损失10万余元。几个月后,保险公司通知平某,认为货车发生事故时所载货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故不予赔付。为此,双方于2002年8月为第三者责任险赔付纠纷诉至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法院。
庭审
双方各执一词
两原告平某和其挂靠单位苏州通通公司认为,本案车辆东风eq1050t2的厂定总质量是5400千克,装载质量2750千克,准备质量2650千克,能和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有关数据相印证。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1990千克系车主逃避公路规费而“大车小标”。所以,该车发生事故时实际上并没超载,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因此,保险车辆在平某使用过程中(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3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保单上已采取明示告知方式要求被保险人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部分。被保险人义务中要求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该条的,保险人有权拒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载物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也就是说,车辆的载质量应以行驶证核定的数额为依据,而不能随意变换。案发时,本案货车行驶证上的载重量仍是1990千克。这样,原告车辆发生事故时装载不符合规定,故拒绝赔付。
判决
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车辆装载量是1990千克,而且所有的费用都是按照这一载质量来交纳的,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管理所最后的证明都确认了车辆载质量是1990千克。也就是说该车的载质量应当以行驶证上核定的1990千克为依据。案件审理期间,车辆管理所也明确表示原告所驾驶车辆不属于“大车小标”的纠正范围。所以,该车发生事故时装载3115千克货物是超载的,原告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和被保险人义务,依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有权拒赔。据此,原告要求依照保险合同理赔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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