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若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对他人名誉的损害或实施了诽谤行为,并因此给受害方带来了精神层面的伤害或经济方面的损失,那么受害方便有权利向行为人提出赔偿请求。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条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侵犯人格权而须承担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时,其所支付的款项应与其所从事行为的具体形式及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适应。
若行为人拒绝履行上述责任义务,则人民法院可依法通过在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强制执行,且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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