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限制包括什么
时间:2023-03-02 10:41:10 3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按照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不构成侵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根据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依法允许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某项专利的措施。强制许可措施是对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的一种限制。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强制许可:

1、《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批准这种强制许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请求必须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第二,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第三,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单位已具有实施条件;第四,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单位必须出具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根据《专利法》第50条的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恢复手续是什么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收到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同时缴纳恢复专利请求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在请求恢复专利权利时,应当办理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例如,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撤回后,在请求恢复其申请权的同时,还应当补缴规定的申请费。

二、专利权恢复适用范围是什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请求恢复其权利的条件。该条第五款又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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