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村委会因建学校而向原告李某借现金30000元,并承诺收清建校款后归还,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2月8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被告睢阳区坞墙乡常庄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30000元级利息。
经查,1998年7月21日,被告常庄村委会因建常庄小学向原告李某借款35000元,并约定利率为月息二分一厘,在此期间偿还借款5000元,下欠30000元至今未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07年11月19日经被告常庄村委会主任赵某在欠条上签字确认欠款存在的事实。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明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常庄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的义务按时支付工程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常庄村委会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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