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买卖合同当中的证明力问题,一直是个难点和争议问题。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
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律师建议: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应该尽可能的保留证据,单纯是持有发票会,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承担败诉的风险。同时,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交付货物、交付货款以及开具发票的先后顺序。
因为: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只能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
2、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
3、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货款已经支付。
全文3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