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处于加快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对于专利权保护的需求与日俱增,这正是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职能的初衷。笔者建议,加强专利权的行政保护,应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职权来处理专利纠纷,如增加带有司法性质的调查取证权,对侵权赔偿额的判定权等。
追根溯源,任何一种权力的本质都是基于社会利益的需求。面对专利权纠纷的专业化、技术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的趋势,依靠法院处理专利权纠纷的传统体系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这是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性基础。行政执法行为的出现,并不会改变司法权的本质,不会动摇原本的权力分工。行政机关做出一些具有判断力的行为,并不会影响司法权应有的效力,这是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基础。
当前,创新驱动在社会进步中优势突出,人们越发意识到维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性,而企业也更重视公司的专利战略布局,通过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来维持自己的竞争优势。但是,专利纠纷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尤其在侵权判定上不像普通民事案件那样一目了然,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难免耗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而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熟悉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专利侵权的表现形式,无论在调查取证,还是专利侵权的判定上都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行政保护十分必要。
在调查取证上,专利侵权的侵权证据往往由侵权人掌控,被侵权人在维权过程中常常举步维艰。笔者建议,应增加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手段,并明确被调查的当事人拒绝、阻挠专利管理部门行使职权的,由专利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举有助于解决被侵权人维权没有证据的问题,更好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鼓励其在受到侵权损害时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此外,专利管理部门也需要对专利侵权的赔偿额进行判定,可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将使一些显而易见的赔偿纠纷没必要再诉到法院,减少法院负担,节约资源。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更是有利于纠纷及早解决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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