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已经被逮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逮捕的人,不可通缉。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根据这一规定,通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缉令。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需要发布通缉令时,只能商请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由公安机关指派有关部门的承办人拟制,内容要详细。
(二)公安机关在发布通缉令时,有发布范围的限制。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的辖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辖区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在实践中,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毗邻的和有固定协作关系任务的省、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相互抄发通缉令,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三)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体貌特征,并应附上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时间、地点、案情性质等简要情况。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四)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
(五)通缉令发布后,如有新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应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六)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及时部署查缉。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查缉拿工作。
(七)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自首、死亡、被缉拿或被击毙,并经核实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通缉令的范围内撤销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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