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人的权利人哪些
其一,知情权。知情权,又称知悉权或者了解权,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了解相关制度、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办理结果及要求提供相关咨询和答复的权利。
其二,回避申请权。回避申请权是为确保信访事项办理的公正性,而赋予信访人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回避的权利。当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与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时,信访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要求该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事项处理。
其三,要求保密权。要求保密权,旨在保护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为去除信访人的后顾之忧,条例赋予了信访人要求保密的权利,为信访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真实姓名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四,申请复查复核权。申请复查、复核权,是指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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