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2、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
3、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4、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5、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6、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7、检举、揭发的权利;
8、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
9、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10、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对重复信访人如何处理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不会,信访不属于违法犯罪,不会留下案底,也不会影响子女的前途。重复信访是指同一信访人在一定时期两次以上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行为。分为不予处理的重复信访和不再受理的重复信访。根据相关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因此,信访人在60日内向正在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视为不予受理重复信访根据相关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若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应视为不再受理的重复信访。
《信访条例》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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