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老客户不再使用自己供应的黄沙而心存不满,遂纠集多人对其进行殴打,终因触犯刑律锒铛入狱。6月12日,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5年以来,被告人沈某一直给铜山某建筑公司供应黄沙,因其供应的黄沙质量差、价格高,该公司负责人朱某(本案被害人之一)在三个月前决定采取公开投标的方式购买质优价廉的黄沙,不再使用沈某供应的黄沙,沈某因此怀恨在心。
2008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沈某酒后与他人一起驾车到该公司负责人朱某的办公室,对朱某进行殴打,后又对上前拉架的高某、徐某进行殴打。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的亲属已代其向被害人徐某、高某道歉和赔偿损失,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与他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沈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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