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而《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普通侵占罪“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侵占”一词,与国外刑法通常意义上侵占及《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普通侵占罪中“侵占”,意义并不完全相同。本罪中的“侵占”,按照立法精神,应作广义的解释,并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因此,多位学者指出,本罪的侵占与贪污无异,实际上是公司、企业人员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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