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制度是在法律明确承认下由财产所有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拥有的资财所享有的占据、应用、获取收益以及处理的权益。
这种被确认并得到保护的资财掌控和支配权,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财产所有权”。
在所有者这项特权中,包含了以下几个核心的权利要素:
1.占有权——即资财所有者对自身拥有的资财进行实质性控制和把握的资格,公民对于自家的各类电器和服装就有这样的支配和控制能力;
2.使用权——即资财所有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运用资财的性能和用途,如公民通过使用家电、服装来满足他们日常的生活需求及精神层面的需求;
3.收益权——即资财所有者在利用自己的资财过程中,对因此产生的经济效益享有占有和支配的权力,举个例子,当公民租用住宅的时候,他就有收取租费的资格;
4.处分权——这是指资财所有者有权决定资财的归属和变化,换句话说,所有者享有完全处置资产的权力。
比如当公民决定出售房产、消费食物、丢弃衣物的时候,这些举动实际上都代表着他们对资产的处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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