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5-07 18:52:11 3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签发机关:海关总署签发机关:海关总署广东分局令第29号各局、各部门海关:现我司会同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经济贸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签署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税收征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批示印发给你们,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本办法自1992年9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讨论,熟悉本办法的内容;同时,各海关要加强宣传讲解工作。鉴于《办法》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文件,有关部门在执行中要注意收集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及时向我们反馈。2、今后外商投资企业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将采用专门的统一报关单。海关总署委托上海海关统一印制。请根据业务需要提前确认用量,并与上海海关联系及时供货。新的报关单将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使用。其他相关附表应按照相同的规范打印(见附件一(1)、(2)、(3))。请遵守上述规定。下列文件同时废止:(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督管理及征收、免税条例》(83)沪税字第995号(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征收和免税条例》(84)沪税字第23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的义务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征收与免税附件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办法》的说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征免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征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程序及验放依据第三章进出口货物的税收规定第四章保税进口材料及零部件的管理与核销第五章抵押与破产清算第六章附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展国民经济,促进合法进出口,加强海关监管,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第三条符合海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海关审核,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并为其办理海关手续提供相应便利。第四条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到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监管和海关手续。有关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受海关监管的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销售、转让、抵押或者挪作他用。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章备案程序和检查放行依据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或者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合同,向当地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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