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时间:2023-05-07 18:52:22 3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证部门:海关总署,发证文号:蜀水[2000]642号,广东省分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直属海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公布,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西部地区投资,外资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25%的,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如下:1。根据上述暂行规定,经批准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注)营业执照的中西部地区被投资公司,只要符合《海关总署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税字[1997]1062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蜀水[1999]791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通知》(蜀水[2000]426号),可向当地海关申请享受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税收优惠。2、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纳入减免税管理体系。项目性质代码填写为“L”,中文缩写为“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再投资”。已维护减免税管理系统的当前项目性质参数库。3、有关海关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坚决实行三级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免税品范围,加强对免税品的跟踪管理。进口地海关和主管地海关要加强联系与合作,改进工作作风,完善服务,提高效率。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海关征管司报告。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规定》2000年10月14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或者购买投资者在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股权的行为。外商投资投资公司的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设立外商投资公司暂行规定》办理。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共同投资。外商投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按照《外商投资方向指导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地区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第四条被投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投资:;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投资,其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单位利润转增的资本,不含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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