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所称的间谍行为包括: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是经()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六类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反间谍工作一般由国家元首或政府军队首脑直接控制,由国家或军队的专门机构组织实施,高度缜密进行,消极措施和积极措施相结合。
通常分为防御型反间谍和进攻型反间谍。防御型反间谍主要是通过例行安全保密检查、入境人员监控、失泄密案件调查、反间谍侦察等手段,防范和打击间谍接触己方机密要害部门人员、文件、设施等潜在工作目标而进行的专业性工作。进攻型反间谍是运用“打入”和“拉出”的办法,通过秘密派遣、逆用敌间、外线监视等手段,对国外间谍机关针对己方的间谍活动展开调查,以获取敌间谍机关的活动方式方法,敌间谍部署、间谍招募手法,敌间谍技术发展及间谍培训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六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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