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羊毛”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可太“刑”了!
时间:2023-05-06 21:42:44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其“薅羊毛”的行为涉嫌诈骗罪。本案中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刑法》所述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情节的诈骗罪。

其次,徐某教授他人犯罪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徐某将自己掌握的卡商、号商、接码平台、养号平台等一并打包出售,还录制教学视频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本案中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同时又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最终法院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传授犯罪方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薅羊毛”,本意是指消费者通过参加商家提供的各种福利活动,使自己购买到优惠价格的商品,以达到省钱的目的。

普通消费者按照平台规定的方式“薅羊毛”属于正常的消费行为,不涉及违法,但如果消费者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则可能涉嫌犯罪。比如“羊毛党”利用商家过失或平台漏洞,恶意注册大量账户刷单来“薅羊毛”,则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诈骗罪;在“薅羊毛”过程中存在刷单和虚假交易,骗取平台的补贴,可能涉嫌诈骗;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购买他人身份信息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进行“薅羊毛”,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如果将不正当的“薅羊毛”方式传授给他人,可能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大众要注意区分合法薅羊毛和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不要逾越法律边界。试图逾越法律界限的行为,迎来的只能是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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