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家庭暴力如何取证
1、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使用手机、录音笔等实时记录一方实施家暴的全过程,此种取证方式在涉及“冷暴力”与“经济暴力”时,可以实现有效举证的目的。同时对于伤害人身安全的家暴,此类证据的证明效力也是比较强的。二、发生家庭暴力后,应当立即报警,并务必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回执、询问等
录、伤情鉴定报告、告诫书、家暴政处罚决定书均可作为家暴的证据。三、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的病历、住院出院记录、医疗交费单据等医疗记录可作为辅证证明该方遭遇家暴的事实,并可以据此主张家暴遭受的损失。四、目睹了家暴情形的朋友、邻居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家暴事实的存在。五、一方施暴后悔过承诺改正的悔过书、改正书、保证书等,此类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书证.证明效力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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