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内容有:1、伤残级别鉴定。伤残级别鉴定主要需要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2、后续治理费鉴定。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3、护理级别鉴定。伤者受伤严重,如一、二、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4、误工损失日鉴定。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哪些项目
1、首先是伤残的等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伤残等级由轻到重分为一到十级,一级为最轻,十级为最重。同时根据受伤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补偿。当发生了受伤,但是没有发生残疾的现象时,此时需要支付的是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但是发生了伤残的情况,除了上述的两项以外,还需要支付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当伤重不治死亡的,需要支付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丧葬费用等。因此,可以发现,评定因为事故所造成的伤残等级,是计算伤残赔偿金的主要依据。
2、误工的时间:根据我国的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规定,有一项为误工费,当受害人由于事故的原因,造成了误工。当误工的时间过长,且治疗方没有出具相应的休息证明时,受害人可以进行此项的规定,用于误工费的计算。或者,肇事方对于受害人所提出的误工时间过长而不满的,也可以申请鉴定。
3、护理的时间鉴定,护理时间包含了祝愿的时间,以及出院以后的康复治疗时间,这点是进行误工费计算的补充,亦可以进行相关护理费用的核算。肇事,受害两方均可以申请做此鉴定。
4、劳动能力的鉴定,当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受害者因为事故而造成了劳动能力的损害。根据我国人身损害的赔偿的相关规定,当出现了受害人伤残等级不高,但是对自己的劳动能力造成了严重损害的,或者是其伤残等级与丧失的劳动能力不相符合的,均可以申请鉴定。假设,劳动者A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经过鉴定发现只是轻伤,医院认为对其未来的劳动工作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是,其康复后,进行劳动过程中,发现自己难以提重物,手脚颤抖等情况的,或者说是造成某些心理上的问题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均可以申请劳动能力的鉴定。
5、护理的依赖性,对于某些伤残的情况,受害人在受到事故伤害之后,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损害的,需要长期护理的情况时,可以进行此项鉴定。
6、智力障碍的鉴定,发生事故之后,受害人的精神发生恶劣巨大的变化,比方说记忆力的下降,说话不清的,或者说脾气发生巨大的变化,以及可能是精神疾病的,均可以进行此项的鉴定。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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