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反悔期限
时间:2023-05-03 09:43:47 1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买卖合同反悔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对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买房人迟延支付房款的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期限作出了特别规定。在上述迟延履行的情形下,经催告后违约当事人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权。而且,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后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则会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因此,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来说,要保留好催告对方的通知手续,在三个月内对方仍不履行的,另一方便可以解除合同了。同时违约一方当事人有权催告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收到催告后应尽早通知是否解除合同,否则超过规定期限就会丧失解除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反悔要承担什么责任

1、若买方上诉法院,可能判决强制过户给买方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买方不接受协商,可以上诉至法院要求卖方必须履行购房合同。当买方满足以下5个条件时,也可主张强制过户:

(1)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2)购房人具有购房资质;

(3)购房人具有全款能力,若批贷函已下发,部分法院也会支持过户;

(4)售房人构成根本违约,即售房人明确表示不卖的证据材料及逾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证据材料;

(5)交易房屋未被限制,如查封等;

但是,法院是否会判决强制过户,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定,并且如果法院支持买方诉讼,买方还可以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尽管违约金酌情承担,但届时真是得不偿失了。

注意事项:

①继续履行必须建立在能够并应该实际履行的基础上。如果此时卖方已经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了第三人(善意)且已经完成过户的情况下,售房人已经无法实际交付房屋了,在此情况下,买方就只能要求售房人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了。

②法院只可能判决强制过户,但是并不能由法院判决或裁定户口迁出。

2、买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根本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中都会有一条补充协议:"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买方)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则甲方(卖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所以,如果卖方在签订定金协议以及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违约,那么双方可自行协商违约金数额。协商不成买方可以以诉讼的方式要求售房人承担房屋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多少是根据实际损失而定。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会根据以下(但不限于)因素来综合判断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1)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核心);

(2)违约方的恶意性程度;

(3)合同履行的程度;

此外,购房人也可同时要求售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已向居间方支付的代理费用。

3、双倍返还定金

购房人可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售房人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买卖合同买方不提货如何处理

对于合同签订后,买方已经支付了预付款,在交货期内,卖方明确告知买方过来提货的情况下,买方拒绝提货,并且不履行支付剩余货款义务。对于此种情况,

1、在交货期内备货完毕后即以书面形式发函催告告知买方过来提货,并且支付剩余尾款。注意保留发函证明。

2、买方未根据发函明确的日期提货,卖方可以再次发函催告买方前来提货,并且支付剩余尾款。注意保留再次发函证明。

3、买方未在再次发函明确的日期提货,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卖方可以发函予以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买方承担损失。

4、对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卖方可以将该批货物以当时的市场行情价格予以出售。为避免买方事后提出异议,卖方可以通过发函的方式将拟出售的价格范围告知买方,并且告知买方卖方因其违约而可能承担的预估损失。

5、买方既未提货,也不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解除合同效力,同时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卖方需要证明买方违约而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6、对于因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货的,卖方可以向公证机关依法申请提存标的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7、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2)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

(3)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滋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滋息归提存人所有;

(4)提存人可以凭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物取回视为未提存。

8、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2)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

(3)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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