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包括下列内容: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以及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等内容。
一、工程造价审定主体有哪些
工程造价审定主体有: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一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通常,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材料,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价格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
当然,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的审批单位。
二、建筑工程施工包括什么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包括的内容有: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装修合同签约时可以增加哪些附加条款
装修合同签约时可以增加的附加条款包括:
1、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2、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条款;
3、违约责任条款等等。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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