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免除的性质向来有单方行为和契约两说。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债务免除有以下几种特征:
1、免除为单独行为。
2、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首先,免除为债权人抛弃其债权的意思表示,如其内容不属于对其债权的抛弃的,则不是免除;其次,既然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免除人应当具有处分该项权利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无处分权时,也不发生免除效力。
3、免除为无因行为。免除债务的原因或动机,不为免除的内容,其不成立或无效,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4、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的原因虽得为有偿或无偿,但因与免除的效力无关,免除本身乃属无偿行为。
5、免除为非要式行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须特定的方式,无论以书面或口头为之,或以明示或默示为之,均无不可。当然对于默示形式一般只包括行为推定,而不包括沉默。如债权证书的返还,可解释为债务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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