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驾司机死亡保险赔偿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醉酒驾车导致他人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之时,保险公司无需向肇事者支付经济赔偿款。在此类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被明确要求严格执行禁止性规定以保护公众利益。因此,通常包含此类内容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便成为了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免责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不会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醉驾司机死亡对方是否担责在这起事故中,对方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首要的原因在于,您负有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对方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过失,故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其次,由于最大限度来说,醉驾者属于故意违法行为,并因酒精引发了这次悲剧,因此死亡一方必须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的刑事制裁。
最后,基于醉驾行为以及您在该事件中的全责地位,肇事一方将会被强制承担受害人所承受的医疗开支、个人工资收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民事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依据现行的法律和监管条例,当司机因过度饮酒而导致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无须对肇事者进行经济赔偿。为了维护广大民众的权益,保险公司有责任严格遵守这一禁令性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往往会被明确地纳入到保险合同之中,作为免除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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