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和殴打他人案的界限
时间:2023-07-07 08:53:55 4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故意伤害行为概念的外延大于殴打他人行为概念的外延。殴打他人的行为方式主要是拳打脚踢、扇耳光等;而故意伤害的行为方式还包括使用器械对人体进行伤害,如使用石头、棍棒、刀斧等器械伤人,驱使动物伤人,使用有毒、有害的气体或液体伤人、电击伤人等。两者在主观表现形式上略有不同。在主观要件上,两者都是故意,但殴打他人一般是在各类纠纷中一时冲动、临时起意,对他人进行殴打;故意伤害一般在实施伤害行为之前有预谋、有准备,如选择作案时机、准备作案工具等。这点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也有的故意伤害行为是临时起意的。

林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下旬,被告人林某某将其女儿、被害人林某某(时年6岁)从家中带至广东省xx市居住。因林某某认为林某某不听话,且怀疑林某某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便用饮水机的开水淋在林某某身上。同年8月13日至20日,林某某分别将林某某带至xx市xx旅店302房、xx旅店605房,先后三次用电热棒将塑料盆里的水烧开,脱光林某某的衣服,将开水淋到林某某身上。8月20日凌晨,林某某将全身被烫伤的林某某送回家中即自行离去。林某某的家人发现林某某受伤后即报警并将林某某送至医院救治。林某某经治疗后皮肤瘢痕仍占全身表面积70%以上,构成重伤、四级伤残。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某某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女儿林某某重伤、四级伤残,应当依法惩处。林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父母本应当是他们最值得信赖的安全保障。父母一旦失职,甚至成为伤害未成年子女的凶手,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体造成伤害,对未成年子女的精神也将造成难以愈合的创伤。对于父母伤害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因认为女儿林某某不听话,怀疑林某某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竟将林某某脱了衣服用开水烫,造成林某某重伤、四级伤残的后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鉴于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决定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量刑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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