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条据上并无实际发生的借贷事项,那么它在司法实践中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会受到司法机构的保护。
审判机关会对证据的形式存有缺陷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与其他相关证据相结合,最终来确定是否真的存在借贷行为。
对于以现金方式进行的借贷交易,法官可以通过查看交付凭证、评估支付能力、研究交易习惯、依据借贷金额的多寡、考察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听取当事人关于交易详情的阐述等方法,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法且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做出全面而客观的判断。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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