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因什么原因而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1.债权消灭。
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消灭是指债权已得到满足,留置权因此没有存在的必要。反映了留置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主要特征。担保物权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债务人提供担保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认可,担保物的价值要相当于留置物的实际价值,以免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二、行使留置权需要什么条件
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是指留置权人于何情形下可行使留置权。大体有以下三个条件:
1.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此期限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法定期限。未约定的,具体期限由债权人决定,但亦不能低于法定期限。
2.通知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债权人未为此项通知,不得实行其留置权。
3.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且未提供其他担保。
三、实现留置权的方法
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有如下三种:
1.折价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法。
2.拍卖
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高,但同时费用也较高。
3.变卖
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
无论留置权采取哪一种方式实现,对财产的处置都必须参照市场价格,而不能随意降低该留置财产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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