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的期限为六十日以内,公告送达是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的方法是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人民法院布告栏内或公共场所,或者登报、广播、在电视上播映。
举证期限的意义
举证期限是贯彻民事诉讼“适时提出主义”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指导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具体体现。
“适时提出主义”要求当事人必须根据诉讼的进展状况,在适当的时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证据的收集和提出主要是当事人的责任。在实务操作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出于诉讼拖延或诉讼突袭的不当目的而迟延提出证据的现象,由此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攻击防御困难,法院也难以获得完备的信息以妥善的解决纠纷。
为了防止此种现象的出现,民事诉讼法必须有某种对策性安排。此种安排综合体现为举证期限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全文4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