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口行为构成商标使用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出口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否构成对国内商标权的侵害,实际上涉及国内商标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并不应仅仅因为加工行为发生在国内而径行认定构成侵权,也不应简单地认为商品全部出口到国外而直接认定侵权不成立。
在商标法未明确规定出口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的情况下,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应采取实质性影响的标准,即出口行为是否对商标权人的国内外合法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具体可以考虑国内商标权人在国外是否享有商标权、是否在国外具有市场利益、国外委托方是否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侵权故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一、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什么
中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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