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倘若仅凭一份借据文件而无纪录可查的转账款项,能否成功地坚持借贷关系及其资产回收的主张,则要根据多种复杂的动态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与判定。
通常来看,若借贷合同文本的描述详细明确,可以充分证明双方对于借贷行为的共识,并且借款方对于借贷事实并未持有异议,便可能仅借助这份借据便能证实借贷关系的确立。
然而,若借款方对借贷事实提出质疑或否认,那么在缺乏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环境下,作为债权人的一方很可能承担起无法有效论证债务存在的责任,进而导致其主张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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