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政府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富于变化性,以及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的局限性,必然要求立法机关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给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又缺乏必要的规范和制约措施等原因,在有些行政执法部门中出现了处罚不公,以罚为主,以罚代管,甚至只罚不管现象。因此,对行政执法主体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规范和限制很有必要,必须加强对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司法审查,加大法院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以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监督功能。
一、产生局限性的原因
1、人是有感情的,由于亲戚、朋友、战友、同学等原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2、同样是感情的原因,由于发生过冲突,或由于是仇家等原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3、由于个人工作能力、认识能力、知识水平冲突、道德水准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4、由于利益因素,比如,此项决定对具体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或由于具体工作人员受贿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5、由于受来自领导的压力、同事的说情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等等。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秩序的不稳定;二是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但是,社会事务是复杂的,对于偶发的事务,具体工作人员首次处理,法律虽然规定了原则,工作人员的判断标准可能会与公众标准发生偏差,工作人员认为是公正的,公众可能认为不公正;特别是在公正标准没有形成之前,对于偶发的、复杂的事务的公正处理,是很难把握的。因此,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客观上也是不可避免的。正因为自由裁量权可能会被滥用,所以对自由裁量权必须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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