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及其对应义务人之时起开始计算。
因此,对于欠债未清偿的争议案件,需在诉讼时效期内依法启动维权程序,即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刻起共计三年限内。
若在此时间段内未能及时主张权益,当诉讼时效经过之后,人民法院通常不再予以保护,然而超过时效期限二十年以上者,因属特殊情形,允许权利人依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延长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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