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属于哪种犯罪类型?
时间:2023-05-22 19:33:55 2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危险驾驶罪属于哪种犯罪类型?

1、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将危险驾驶罪放在第二章,而第二章的罪名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2、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危险驾驶罪的情形: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危险驾驶罪有被害人吗?

1、危险驾驶罪一般没有被害人。

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没有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没有受害人,不存在赔偿问题。只有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了实质的危害结果,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那么受害人才可以申请赔偿。

2、刑事案件的证据总体分为: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共计八大类。

3、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类危险驾驶案件的证据中,没有被害人陈述这一类证据。主要原因是:

(1)此类案件没有被害人(指具体的、被故意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对于过失犯罪,以其造成的结果作为立案追诉标准是符合法律逻辑的;而对于故意犯罪,则不必然要求以其所造成的结果作为立案追诉标准。如果认定危险驾驶罪存在被害人,则必然会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规制的行为发生冲突,从而引发道德风险。例如:如何区别行为人驾车在闹市无目的地撞击他人与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在闹市无目的地撞击他人两种行为。

(2)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决定,如果因为醉酒驾驶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可以适用其他处罚更重的罪名予以规制。当然,如果不认为此类案件中存在被害人,则存在实际在醉酒驾驶案件中受到人身、财产侵害的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的问题。

三、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案件的证据怎么审查?

1、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案件的证据审查要遵循各类证据的一般审查方式、方法。

此外还需要对其中的特定要素进行重点审查,以确定该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进而考察其证明力,以及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

因为刑事案件的办理要求全面审查证据,作为一名案件承办人不可能只审查部分证据,或者只审查部分证据就评价案件事实成立与否。其实不然,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案件确实应当遵循审查顺序,相对而言,应当首先审查血样提取登记表和鉴定意见。

2、血样提取登记表的审查

血样提取登记表记载的内容十分关键,主要包括血样提取的时间、地点,血样提取中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信息、操作人员信息,血样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名称,血样提取所使用的盛装容器,血样提取的数量。

(1)血样提取的时间。血样提取必须是在醉酒驾驶人被查获以后的合理时间,这里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是:血样提取的时间点如果与公安人员将醉酒驾驶人从被查获的地点带到提取血液的地点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一定要引起特别注意。如果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一定要严格审阅,保证醉酒驾驶人不脱离录像监控范围内;如果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则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审查其说明是否合理;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应着重讯问这一过程。关于时间节点存在不合理的现象所带来的风险主要是:醉酒驾驶人与被提取血液的人是否同一、是否有人为稀释酒精的行为。

(2)血样提取的地点。血样提取的地点一般应当是医疗结构,目前,尚未遇到公安机关自行提取醉酒驾驶人血液的情况。当然,如果公安机关配备了相关的设备和人员,也可以依法提取,只不过在审查时,与在医疗结构提取血液相比,程序性要求更高一些,至少同步录音录像和见证人要具备其一。

(3)血样提取中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制作血样提取登记表时,要预先登记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在提取血液后,会要求被提取血液人签字确认。需要注意的是两种情况:其一,被提取血液人的签字笔迹与收集在卷的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笔迹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其二,被提取血液人不能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情况。针对第一种情况,务必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案侦的全部同步录音录像,以确定醉酒驾驶人与被提取血液人是否同一。针对第二种情况,一般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提取血液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没有录像,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4)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信息。一般情况下,血样提取要求两名以上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要求上述人员在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名。

(5)操作人员的信息。一般情况下,要求医疗机构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人作为操作人员,如医生、护士等,并要求上述人员在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名。

3、鉴定意见的审查

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中,鉴定意见主要关于是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这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送检时间。按照公安部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相关规定,提取血液检材以后应当3日内送检。目前来说,这是一个硬性规定,如果接收检材回执记载的时间与提取的时间超过3日,则因送检程序违反规定,会直接导致鉴定意见不具有可采性。就案件而言,可以评价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检材的保管。检材的保管按照规定应当低温保存,但是,低到什么程度血液在高温环境下会变质,变质以后会生成乙醇,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基于此,检材保管必须保证血液不变质。鉴定机构一般具备保管血液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问题主要存在三个环节:

①提取血液检材后,多久进行低温保存;

②在办案单位保管期间,是否使用低温保存;

③从办案单位到鉴定机构送检期间,如何进行低温保存。

具备条件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前述几个阶段的执法办案过程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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