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牵连犯与继续犯的区别有吗?
牵连犯与继续犯的区别是有的;
1、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例如,为了诈骗钱财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构成诈骗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牵连犯
2、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
二、牵连犯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
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第二
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即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第三
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三、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有哪些?
第一,数罪独立性不同。吸收犯的一罪不具有独立性,而牵连犯数罪都具有独立性;
第二,成立原因不同。成立吸收犯是由于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或者完成行为吸收未完成行为,例如既遂行为吸收预备行为,而成立牵连犯是由于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有牵连关系。对牵连犯与相似罪数形态进行区分,有助于对其准确界定,这是研究牵连犯处罚原则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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