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销售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3-09-21 05:00:14 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生产、销售药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有效期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生产、销售药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 产 和 销 售 劣 药 会 承 担 哪 些 法 律 责 任 ?

根据素材,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该罪的量刑标准有两种,具体分别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也会受到处罚。因此,生产销售劣药行为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严重者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该罪的量刑标准有两种:一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也会受到处罚。因此,生产销售劣药行为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严重者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环境。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按照经核准的工艺进行,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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