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得到的赔偿项目及其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项目也不同。
这里所指的,是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得到的赔偿项目及其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项目也不同。
未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工 伤 职 工 如 何 获 得 赔 偿 ?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可能未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工伤职工无法获得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即未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过错所致。如用人单位未能按时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制度不完善,导致工伤职工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从而导致损失。
另外,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还需要证明其损失事实和与用人单位的因果关系。损失事实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而与用人单位的因果关系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在法律诉讼中,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并证明其损失事实和与用人单位的因果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反驳这些指控,那么在经过法院审理后,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职工及亲属在获得赔偿项目及其标准方面享有法律保障。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工伤保险制度不完善,导致工伤职工无法及时获得有效救治,从而造成损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通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即未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过错所致。此外,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还需要证明其损失事实与用人单位的因果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来反驳这些指控,那么在经过法院审理后,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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