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拥有不动产的德居民,控诉荷税务机关拒绝给予他有关财富税的减免,认为,荷兰同比利时缔结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在荷拥有不动产的比居民,可得财富税的减免优惠,而荷/德税收协定,却无此减免税优惠。在他看来,这是荷对比与德居民之间的税收歧视,因此,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对比与德两国居民同样给予财富税的减免优惠。
本案在2004年欧洲法院曾有一位法官提出初步意见,认为应支持上述纳税人要求。但至2005年欧洲法院最终正式裁定,认为当事人的德居民不能援引荷/比税收协定的规定,因为该协定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仅适用于缔约国双方的居民,不能由第三国居民来援引,也就是说,双边税收协定没有普遍适用的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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