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
1、主体必须是法定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赋予行政职能的主体;
2、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
3、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
4、主体实施的行为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构成有哪些?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权利范围内做出的所有行政行为不一定都是合法行为,有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会利用自己职权的便利性做一些违反行政法规的事情,那么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那些行为构成了违法情况呢构成违法情况的审查标准是什么构成违法情况的效力又是什么呢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权利范围内做出的违反行政法律,侵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但是没有造成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体现在:国家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程序违法等行为上,不会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负面情绪。
关于行政违法的审查标准主要有条:
第一条是审查机构在调查行政违法事件中需要判断违法人有没有掌握具体和主要的真实证据;
第二条是审查机构在调查行政违法事件中需要判断违法人中使用的是行政法中的法律还是类似的法律或者是行政法以前的法律;
第三条是审查机构在调查行政违法事件中需要判断违法人有没有违法法定程序,如果违法人是不遵守法定程序违法的话,会侵害公民或组织的合法利益,是属于判定违法行为的重要判断标准;
第四条是审查机构在调查行政违法事件中需要判断违法人是不是越级行使了自己的权利;
第五条是审查机构在调查行政违法事件中需要判断违法人是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滥用了自己的职权。
行政违法行为的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法院对案件的判决,虽然我国现在并没有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效力作出统一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从以往的案例中总结出一些结论并要求行政违法人在没有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自己产生的负面影响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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