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所拥有的财产,简称“婚前财产”,都将不受任何约束而被保持原有的归属状态,始终归属于其中一方所有。
因此,婚期财产的定义众所周知,它特指结婚前即已取得的财物,理应被认定为个体财产,这些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发生转变,亦无法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