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屋买卖中违约责任有:
(一)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二)因违约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时,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三)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免责事由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免责事由有:
1、不可抗力。
我国现行房屋预售合同或现房销售合同中一般都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有些甚至把施工单位逾期交工、政府批文迟延下达也约定为不可抗力。
只要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一概免除开发商的责任,这种规定对于买方极为不利。
另外,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在此主要是指迟延履行后的责任。
即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2、其他法定免责事由守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
此外,当事人还可协议约定其他免责事由,但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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