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并未成为合同当事人,只是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补充:
第三人代为履行一般是指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一旦发生违约情形,债权人原则上也只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关于对“合法的利益”如何理解,只要第三人履行该债务目的合法或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即可认定为第三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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