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同时设立分公司。有些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在主要经营场所之外的其他地方,设立其他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机构,这就可以在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资产属于总公司,管理人员都由总公司聘任,不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但是,分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一个重要经营机构,为了便于对分公司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作为一个重要事项,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应当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申办资格:(设立)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申办手续:(设立)
1、申请报告;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6、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盖章、签名);
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其中包括:
(1)任命书(国有独资);
(2)委派书(委派单位盖章);
(3)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4)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
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12、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3、集团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书;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6、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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