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三)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四)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五)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六大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劳动所得及其他合法收入和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夫妻双方因继承或受赠与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合法收入。
三、夫妻共同财产可否保全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申请保全。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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