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案件中犯罪金额认定标准为:1、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3、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案件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贪污案件经常出现的证据主要有:
(1)物证。包括查获的赃款、赃物及其照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贪污的公款购买的各种物品及其照片等。
(2)书证。贪污罪的书证往往多一些,主要包括系列几个方面:
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的书面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证明、职务任命证明、授权委托书、职权证明等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性质的法人执照等,这些证据主要证据有关国家机关性质、行为人的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性质、部门、职务、任职期间等等。
2、证明犯罪客体的书证,如证明公款、公物所有权的书证,证明公款、公物属于特定物资的书证。
3、证明犯罪行为的书证,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或者骗取签字批准、冒领公款、公物的票据、字据等;本单位关于相应公款支出的财务记账、银行账单、假发票等;证明公款去向使用的银行票据及其他票据等等。
4、涉及量刑情节的书证,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前科、立功的各种文书、书面材料。
(3)鉴定结论。如专业技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账目及其笔录所作的司法会计鉴定、对贪污数额的司法鉴定结论、笔迹鉴定等等。
(4)证人证言。包括知情人的检举、揭发和陈述的材料和口头证言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及辩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自己是否存在贪污行为的供述和辩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