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数额怎么确定
时间:2023-06-12 20:11:36 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

2、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贪污罪定罪量刑:

1、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2、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知识:贪污罪适用缓刑的规定有哪些

缓刑是指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有条件地暂缓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考验,并保留执行的可能性,以达到刑罚目的的一种执行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二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对于贪污罪是否使用缓刑,应遵守下列规定:

1、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2、国家工作人员贪污10000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动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3、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数额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59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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