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借用协议与车辆买卖合同是两个不一样的法律关系,两者并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只用再重新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即可,在车辆买卖合同中涉及车辆交付的条款,可以指示延续之前的借用协议作为交付依据,其他的买卖价格,过户手续办理,交易手续费用承担,违约责任,车辆买卖双方可以协商约定。
车辆借用合同纠纷
卢xx诉林xx车辆借用合同纠纷案
2006年11月6日卢xx购置力帆轿车一部,2007年10月19日被告林xx以回高陂老家需用车为由向原告借用轿车,2007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林xx驾驶轿车从龙岩返回高陂老家的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入路边农田中,并且引起轿车起火燃烧,轿车烧毁报废,被告林xx对赔偿之事一直推诿。
陈律师接受原告卢xx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原告向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律师认为被告林xx向原告借用轿车后,应当妥善使用车辆,并在车辆借用期限届满后将车辆完好无损的归还原告,因被告林xx在借用车辆期间操作不当致使轿车烧毁报废,被告林xx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永定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全面采纳了陈律师的意见,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林xx不服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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