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因故(如出国)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或双方因离婚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终止婚姻关系。涉外离婚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涉外婚姻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涉外离婚要准备以下材料: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涉外婚姻起诉离婚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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