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任何一方所进行的债务出借行为,其相对方是否有权主张权益,这需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判断与分析。
若出借款项来源于夫妇共有财产,并且此种出借行为并未经得另一方同意,在此特定情形下,另一方有权提出主张权益。
例如,此类出借行为对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然而,若出借行为系为家庭共同利益着想,抑或是另一方在事后对此类出借行为予以正式承认,则另一方提出权益主张恐怕将面临困境,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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